狙擊手為何不參加奧運會,因為太強?專家:上去直接淘汰!

奧運會上有一個用槍打靶的項目,這個項目主要考驗運動員的準度方面的潛力,也就是在很遠的距離瞄準並打到靶子的能力。說到這個項目,想必很多人除了想到專頁的運動員外,還有就是軍人了,尤其是軍隊中的狙擊手,他們無虛發、百發百中。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沒有過狙擊手參加奧運會呢?因為太強不被允許?

15771574381.jpeg

狙擊手是戰場上命中率最高的一個兵種,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戰場上無虛發的狙擊手,在退役之後卻從來都不會參加奧運會的比賽!很多人認為他們之所以不參加比賽,是因為他們的能力太強,對於其他選手來說不公平,那麼真的是這樣嗎?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15771574396112.jpeg

事實上不只狙擊手不會參加奧運會,就算狙擊手退役了也不會參加奧運會,當然不是因為狙擊手覺得這個項目太過簡單,而是另有原因。

15771574406309.jpeg

 

 

其實狙擊手跟奧運會的比賽選手在很多方面都是不一樣的,首先,他們對命中的要求不一樣,狙擊手在戰場上往往只要命中目標就可以了,目標範圍非常大。

15771574415615.jpeg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是奧運選手就不一樣了,他們的目標只有勺子大小,打到上面不是什麼難事,但是瞄到靶心是非常困難的,靶心的範圍比一個硬幣還要小很多,他們在開槍的時候,必須要分毫不差的命中靶心,否則很有可能就會輸掉比賽,這哪怕對於狙擊手來說都是非常困難的。

 

15771574423757.jpeg

15771574437171.jpeg

 

 

除此之外,奧運會選手承受的壓力並不比狙擊手小,他們身上承擔的是整個國家的榮耀,一旦在比賽中失誤,會承受很大的壓力。而且在比賽的時候,旁邊選手的成績都是他們壓力的來源,這些都是狙擊手不一定能夠承受的。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15771574441223.jpeg

 

狙擊手(sniper)是指軍隊或準軍事組織中負責在隱蔽處或目視範圍以外針對高價值目標進行監視和精確射擊的專職槍手,屬於特殊兵種。狙擊手通常以個人或小組為單位執行獨立任務,接受特種戰術訓練,並配有專門迎合其作戰的裝備,比如狙擊步槍和吉利服。

 

戰鬥中的狙擊手

在不同的國家中,包含狙擊手編制、配置和其戰術的相關軍事理論也有所不同。從大體上來說,狙擊手的目的為通過狙殺少數高價值及高威脅性目標如敵方狙擊手、中高階軍官、多人武器操作手(如砲手或機槍手)、通訊設備操作員、甚至是部份醫護人員(凡配有或攜帶武器的人員儘管身上有明顯標明可辨別之醫護標誌亦得視為戰鬥人員),來降低敵方的戰力。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蘇俄和其衍生的軍事理論包含了步兵班等級的「狙擊手」,事實上只能算是在其他理論中所謂被稱為「神槍手」(sharpshooter)或「精確射手」(designated marksman)。此原因在於配備了突擊步槍的士兵並不具備在中遠距離上準確射擊的能力。

美國和英國的狙擊手編制原則為三人的狙擊小組,其中一人為觀測員,另一人為狙擊手,另外第三人得作為狙擊手擊殺紀錄的見證人兼狙擊陣地警戒人員。不過往往受限於地形限制與人力需求,三人小組的編製甚難成形而改為觀測員與狙擊手的兩人小組,兩人的狙擊小組將職責改為狙擊手負責對目標的瞄準和射擊,而觀測手負責對環境的觀察和警衛並為狙擊手擊殺紀錄的見證人。即使如此,出於避免視覺疲勞的考慮,狙擊小組中兩人往往都能相互轉換角色。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狙擊手的典型任務包括掩護、偵查、監視、追蹤、狙殺敵軍人員,包括敵軍指揮官、射擊隨機目標(targets of opportunity),甚至是反物資與反器材的任務(此種任務越來越依靠大口徑子彈,例如.50 BMG子彈來有效完成)。

由於狙擊手的成效和耐用,因此英美兩國在後期便加強使用狙擊手,尤其在伊拉克戰爭中擔任掩護角色。2002年,加拿大陸軍「派翠西亞公主輕步兵團」(Princess Patricia's Canadian Light Infantry)在阿富汗進行「森蚺作戰」(Operation Anaconda),其中由雷格斯戴爾伍長(Graham Ragsdale)率領的三人狙擊小組中,佛龍下士(Corporal Rob Furlong)以 McMillan TAC-50 .50口徑步槍於2,430公尺的距離一槍擊斃一名塔利班武裝份子。但最卓越的射擊術功績並不代表能利用步槍一槍擊中。

警察中的狙擊手

警隊通常在解救人質的行動中部署狙擊手來監控現場及掌握罪犯動向,不過狙擊手開火是整個解救行動的最後手段,只有在人質的生命受到直接威脅或需掩護攻堅隊移動部署時的時候才會開槍。和軍隊裡服役的狙擊手相比,警察中的狙擊手的接戰狙擊距離要短得多。該距離一般為100米左右,在少數情況下可少於50米。警隊狙擊手很少或從不將罪犯擊傷而使其失去行動與反擊能力進而逮捕,其一般做法為將罪犯直接當場擊斃解除威脅。

對警隊狙擊手的需求始源於1972年的慕尼黑慘案。德國警察部門錯誤地部署了未經過適當訓練而配備帶瞄準鏡步槍的警員,使得所有的以色列人質被害。而當時由於德國憲法的限制,德國軍隊不得將狙擊手用於國內事務。此事件間接導致了第九國境守備隊的成立。

在俄亥俄州的哥倫布市,一位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狙擊手使用特殊金屬粉末壓結成型無破片彈頭子彈,擊中自殺者的左輪手槍,阻止其自殺行為。

在和平時期,警隊狙擊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的人質解救小組具有在其崗位更長的服役時間,用以接受比軍隊狙擊手更多的訓練和實戰演習。